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2024/04/16 22:06:09 查看35次 来源:佟志军律师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四十一条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此确立,自此之后,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写进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面临严峻的刑事处罚。

由上可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单位或个人;

二、行为人具有欠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欠薪的行为;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有关部门一般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四、数额较大(青岛市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2013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法释2013 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断标准,对罪名中所称的严重后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严重后果”包括: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4年12月23日,人社部发文【人社部发2014 10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行为人如果不配合人社部门解决问题,就已经走在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路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是对恶意欠薪的重拳出击,有效的遏制了恶意欠薪现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而时值今日,房地产爆雷声此起彼伏,恶意欠薪又有抬头之势,普通的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一定不要因小失大,踩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雷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佟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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