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收到答复不一致?法院:违法!

2024/04/17 08:59:13 查看50次 来源: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就是一起某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答非所问,而且也超过了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答复内容错误,程序违法,最终在京云拆迁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情简介

  江苏省某市市民苏女士抓住了投资风口,投资了一家印染布业有限公司,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苏女士也得以赚得盆满钵满。因某项目的需要,她投资的家印染布业有限公司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

  为了了解该征收项目,苏女士于12月26日以信函的方式向市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印染布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征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市规划局于12月27收到申请表,然而直到于次年1月17日才作出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答复的内容却是印染布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看着市规划局答复的内容跟与自己申请事项不一致,为了维权,苏女士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随后,京云拆迁律师代苏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告市规划局重新对原告苏女士作出答复;3.诉讼费用由被告市规划局承担。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市规划局辩称,被告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原告进行了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印染布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征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而非印染布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者的指向明显不是同一政府信息。而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非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故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

       其次,被告市规划局于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于次年1月19日才将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邮送达给原告,期间共有16个工作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故迟延答复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市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公开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信息,故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被告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市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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