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2024/04/17 14:08:35 查看127次 来源:王仙仙律师

本文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及理解适用对醉酒驾驶案件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一、醉酒驾驶的立案与侦查1.醉酒标准并未变化,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意见第四条)2.处理方式;(1)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意见第四条、理解适用)

二、“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判断标准: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对进出单位管辖路段有一定管理、限制的,认定为“道路”就需要慎重。

三、强制措施1.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公安机关把握2.一般需要取保候审的(1)本人受伤;(2)严重疾病;(3)系怀孕、哺乳;(4)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5)其他。(意见第六条)3.并未排除监视居住和逮捕的适用。(1)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意见第六条、理解适用)

四、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程序1.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2.同步录音录像(1)现场查处、呼气检测、提取、封装血样、鉴定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意见第八条);(2)录音录像并非需移送证据,仅在产生争议、出异议时调取核、移送。(理解适用)(3)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意见第八条)(4)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不能解释和补证的,排除鉴定意见(意见第九条)

3,血液样本提取、封装(1)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意见第八条)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2)一般不再需要见证人(理解适用)(3)无法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见证人(理解适用)(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理解适用)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意二次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5)采用醇类酒精消毒的。如血液实测结果高于80毫克/100毫升或者是150毫克/100毫升较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将相关证据直接排除

4.血样送检、鉴定时间(1)一般及时送检;(2)五工作日内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且符合保管条件)(3)鉴定机构三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意见第八条)(4)办案机关五工作日内告知各方鉴定结果

四、犯罪的罚金处理(1)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数额饮酒后驾驶一般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第91条第3款)(2)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3)能力相当原则

五、数罪并罚(1)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数罪并罚。(2)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处罚。(3)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六、逃脱或顶替的(1)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2)“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被指使的人员可能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3)默认“顶包”行为。可以作为从重处理情节对待。情节严重的,可以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处理(4)醉驾行为人本人伪造、毁灭证据系事后不可罚行为,可以作为从重处理情节

七、自首的认定(1)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2)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认定为自动投案(3)除涉及自首认定,一般没必要再单独出具一份到案经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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