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请求分割遗产涉及哪些部分?

2024/04/18 17:40:36 查看36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梁大壮与杨花花于2000年结婚,并于2000年7月生育一子梁小壮,此外梁大壮还有一非婚生女儿梁美丽,与梁小壮系同父异母的姐弟。


2018年1月,梁大壮与杨花花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经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利人为杨花花、梁大壮、梁小壮,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21年7月,梁大壮在医院病故,生前未留下遗嘱。梁美丽、梁小壮和杨花花三人就梁大壮的遗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梁美丽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继承人梁大壮生前立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原告梁美丽系梁大壮的女儿,其母已逝多年,被告杨花花系梁大壮的妻子,被告梁小壮系梁大壮的儿子,梁大壮的父母也早已百年,故梁美丽、杨花花和梁小壮可作为梁大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对于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本案中,原被告均不存在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


此外,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态以登记为准,如当事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梁美丽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案涉房屋现有登记状态,且亦未在合理期间对系争房屋的产权提起相关诉讼,故对梁美丽的“要房”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杨花花、梁大壮、梁小壮三人名下,系三人的共同财产,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梁大壮所占三分之一份额应为其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均等继承。


继承后,原告梁美丽占九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杨花花、梁小壮各占九分之四产权份额。鉴于该房产一直由杨花花、梁小壮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引起其他纷争,该房屋应判归被其二人继承所有,由获得房屋的杨花花、梁小壮支付给原告梁美丽房屋折价款较为适宜。


社保抚恤费、单位慰问金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


丧葬费补助费系公民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用于支付丧葬费用的补贴,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被继承人梁大壮去世后,该款并不是梁大壮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来处理,且应优先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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