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父母购房时子女曾出资遗产继承时能否要求多分

2024/04/24 19:21:00 查看7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应由被告继承的份额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对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母于1996年4月1日与刘父离婚,被告刘某系双方女儿,由被继承人抚养。199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继承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继承人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一套。2020年8月30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且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仅为原、被告双方。本案讼争房屋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也无其他遗产。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一、原告诉讼分割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事宜,我作为继承人的角度不能接受!理由是原告与被继承人是多年夫妻,夫妇俩只有被告独生女一人,被继承人为此曾经与原告多次表示将来房产由被告继承。二、如果原告坚持变更产权人分割房产份额,被告就根据实际情况诉求自己的权益。原告与被继承人当年所购房产是贷款所购。被告出资帮助,(附银行转账凭证)就是最后一笔大额还贷也是被告出资,为此,被告主张在分割房产时请法官考虑在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刘母于1996年4月1日与刘父离婚,刘某系刘母与刘父之女,由刘母抚养。1999年5月14日,周某与刘母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0年11月24日,刘母从北京市通州区a公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母名下。2020年8月30日,刘母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刘母之父母均先于刘母去世。

庭审过程中,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双方均认可为420万元。对于房屋分割问题,周某表示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刘某折价款,刘某表示购房房屋时其将所的拆迁款给付了刘母,买房时用到了该笔钱,分割房屋时应该多分,周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所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二、原告周某给付被告刘某房屋分割折价款1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按照当时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周某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应属于刘母的遗产,结合居住使用以及房屋份额情况,涉案房屋归周某所有,由周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为宜,对于刘某要求多分的事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继承的份额为每人二分之一,由周某给付刘某折价款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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