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中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2024/04/24 22:55:26 查看134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合同案件中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主张违约赔偿金额中不应被遗漏的一部分,但在此前的司法裁判中,却往往因缺乏法律明确其具体计算方式,而很难被支持。

本文旨在结合新生效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0 条中可得利益损失、成本扣减规则、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规则,分析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01

定义

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违约行为,使合同未能履行,导致非违约方丧失本应通过合同履行而应得到的财产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0条第1款

02

分类

a. 生产利润损失,是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b. 经营利润损失,是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c. 转售利润损失,是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9条

03

赔偿上限

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



可预见的认定标准:以理性人的角度进行判断,是客观标准;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才可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关于一般理性人,要考虑当事人的知识、能力、行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但书

04

扣减合理成本

可得利益损失 = 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 非违约方支付的合理成本



法理基础:对于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履约成本,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违约,则该履约成本可以在预期利益中收回。因此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应当予以扣除,避免非违约方因合同违约得到重复的额外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0条第1款

05

扣减过错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 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 因非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损失



法理基础: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

06

减损义务为节点

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减损义务不履行导致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节点:以非违约方最早可以减损即实施替代交易或采取补救措施之时为计算标准。非违约方如果不作为任由损失扩大,不得请求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0条第2款

07

替代交易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替代交易价格 - 原合同价格 + 附带性损失 - 本应发生而因违约未发生的费用



在违约方确定不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重新与他人缔约从而获取与原合同同样的标的,并就替代交易与原合同两者价格的差额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



a. 替代交易的价格:一般以非违约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价格为准。

b. 附带性损失: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后,非违约方在减轻损失或替代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成本。

c. 本应发生而因违约未发生的费用: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节省的非违约方其他应支出的费用,例如税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0条第2款

08

市场价格规则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可以直接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基准,确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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