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伪造遗嘱与房屋买卖合同

2024/04/29 14:35:20 查看115次 来源:史长柱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李X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名下有一套房产。李X去世后,按道理来说,四个子女应当为继承权人,房屋应为四人共同共有。然而甲乙丙却发现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变更为丁,三人寻至丁理论时,发现丁有李X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李X的一份遗嘱……真相究竟是何,且看本文解读。

案情介绍:

2006年2月1日李X与上海某集团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李X购买系争房屋的产权,2006年2月26日,李X经核准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甲乙丙丁四人系李X的子女,李X于2007年4月过世。2009年甲乙丙发现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变更为丁,于是三人将丁告到法院,称四人都为房屋的权利人,而非丁一人。然而丁在庭审中却拿出了一份遗嘱,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该买卖该合同的卖方为李X,买方为丁;登记申请书上的受让人为丁,转让人为李X,签字的日期都为2008年3月2日。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李X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二、丁应于判决生效后30内将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甲乙丙丁四人;

三、诉讼费用由丁承担。

法律解读: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前面一个是李X和上海某集团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毋庸置疑。此时涉讼房屋的权利人开始变更为李X。然而在李X和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存在质疑。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丁拿出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李X明确表示在自己百年以后房屋的继承权归丁所有。然而该遗嘱是打印的,并没有李X的签字或手印,子女的签名处也只有丁一个人的签字。所以遗嘱是无效的。而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中李X和丁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3月2日,此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李X已经去世,显然是不能签订合同的,虽然丁在庭审中抗辩说李X在2006年就已经签订了上述合同,然而并没有所谓的证据。

因此李X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应该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恢复为李X,然而鉴于李X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该系争房屋应该由李X的子女甲乙丙丁继承,因此应该将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为甲乙丙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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