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合法合同,为何“车财两空”?

2024/05/07 08:11:09 查看3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贷款购车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也有不法分子诱骗他人贷款买车后非法转卖获利的案件。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诈骗案件,依法追究了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王某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便计划通过诱骗他人贷款购车,然后将车转卖,所得车款拿出少部分“好处费”给贷款人,剩下据为己有,贷款由贷款人自己偿还。


  王某联系了同样从事汽车销售的李某,两人以“贷款买车放在租赁公司挣钱”等虚假理由和给“好处费”为诱饵,寻找贷款人,并承诺只需借用贷款人名义贷款,不用贷款人实际还款。


  李某在劳务市场找到信用记录空白且愿意参与的贷款人后,三人一同前往汽车销售公司购车。


  为取得贷款人的信任,王某支付了较低的首付款,以贷款人的名义办理购车贷款,并以需要异地落户为由,欺骗汽车销售公司提供部分车辆手续。


  贷款人深信自己无需支付首付、无需还贷款,还能获得“好处费”。王某和李某提车后,立即诱骗贷款人签订了所谓的“安全协议”,实际上是贷款人与案外人(即买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贷到了款,拿到了车。王某将车辆运到其他地方低价转卖,非法获利据为己有,而贷款人则被骗,损失了车辆和贷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隐瞒事实真相,诱骗他人以低首付形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车辆,后从他人手中骗取车辆进行转卖,使他人遭受50余万元的巨额贷款损失。王某、李某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人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熟知贷款买车的流程、条件和要求,两人在套车过程中互相配合,以借名贷款买车有“好处费”、不用还贷款为由,诱骗本没有购车意愿和购车能力的被害人贷款买车,目的是促成贷款买车后转卖获利,二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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