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员工?

2019/01/11 14:31:04 查看2001次 来源:王萌律师

  实践中,很多企业反映个别员工在入职时虚报学历、工作经验、资质证明等,诸如此类的欺诈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选人用人的决策权,更有违诚信的价值取向,那么对于这样缺乏诚信的员工,企业到底能否予以辞退呢?

  一、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上述规定系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预备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各自的如实陈述义务,由此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有告知义务,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却采用了概括的方式,即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那么,什么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呢?“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决定性因素,简言之,也就是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实践中,在考虑和认定告知范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是否明确要求、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或基本执业资质、是否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的一般职业要求等。

  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如果用人单位难以证明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公司的聘用条件,或者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明知未如实告知,仍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能无法认定劳动者存在欺诈。

  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劳动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当劳动者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事项与劳动合同无关,不会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劳动合同,则不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各地实践的不同,个别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具备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实际上已适应并且胜任岗位要求,以数年前的未如实告知为由认定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成为用人单位新的“辞工”借口,助长用人单位的不良企图,造成实质的不公,所以在用人单位解除的合法性认定上会更严格。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则在适用欺诈解除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事先通知工会,否则可能会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转化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建议:

  1、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故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如果对劳动者的学历、资格资质、经历等有特殊要求,务必在招聘信息、员工履历表等中予以明确,以便于举证;

  2、在劳动合同书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无需提供经济补偿;

  提示: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员工对负有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未予如实说明,故用人单位应尽量在招聘过程中明确告知事项,否则即便劳动者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必然享有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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