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厂房房产证合法有效,就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安置补偿

2024/05/07 11:16:51 查看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取得房产存在瑕疵但房屋权属证合法有效,有权要求政府部门进行安置补偿

案情概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9月16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夏法民执字第1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岳庄村委会坐落在青石路北鸿昌汽修厂厂房及院落(房产证号为99B字第××号)作价抵顶给李学某。之后夏津县政府为李学某办理了房权证2003A2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第0××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夏津县政府决定实施“银山路拓宽项目”并对项目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了征收,鸿昌汽修厂在被告征收范围内,征收前鸿昌汽修厂所占土地没有相关登记材料,但夏津县国土资源局在法院调查时认为该土地性质在征收前为集体土地。2015年12月26日李某某通过邮政EMS向夏津县政府邮寄了《关于请求落实拆迁补偿的申请书》,要求夏津县政府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夏津县政府一直未予安置补偿。为此李学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夏津县政府是否应当对李学某进行安置补偿的问题。夏津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机关,在进行征收后,具有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李学某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其要求其依法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夏津县政府明确认可其于2012年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征收,岳庄居委会及李学某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夏津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机关,其在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后,具有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李某某对涉案地块上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其要求夏津县政府依法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理由成立。

最高院观点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李学某在原审中提供的(2003)夏法民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夏津县政府给被李学某颁发的第0××0号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明李学某对涉案厂房及院落享有合法权益。岳庄居委会虽主张(2003)夏法民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主张李某某取得的房产存在重大瑕疵,但其均无证据证明(2003)夏法民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第0××0号房权证已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李学某对涉案地块上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其仍然有权在夏津县政府明确认可其于2012年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征收后,有权要求夏津县政府履行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