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动争议案代理词、调解书和致邵阳市中院的信

2019/01/11 17:49:35 查看1253次 来源:汪丁律师

  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与杨早华劳动争议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仲裁员: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与本案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2013年12月在公司上班以来,工作表现一般,其属于公司巡防班职工,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公司客户进行巡逻,保护客户的财产安全,但申请人在明知自身工作职责的情况下经常违反公司规定,不向客户发放巡防卡,并且经常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者看电影,导致巡防班的职工组织纪律涣散,公司曾经多次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申请人认真对待工作,但申请人不以为然,公司考虑申请人在公司上班已有两年(包括2013年之前也在公司上班,其中主动辞职一次),在2015年9月就解除劳动合同欲达成结算协议,由公司除支付所有工资外再补偿其3300元,但申请人根本不接受公司的好意,现在竟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完全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因此,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主张给付双休日加班工资203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53.6元没有依据。

  公司保存了申请人上班期间的所有考勤记录,从未强迫申请人加班,公司的管理非常人性化,公司在隆回运营以来,尽管经济效益不好,甚至年年亏损,但从未拖欠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职工一分钱的工资,公司每月发给申请人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现申请人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缺乏事实,于法无据,请仲裁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汪丁律师

  2015年9月23日

  劳动争议调解书

  甲方: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谟湘,公司经理。

  乙方:杨早华,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新隆正街10号。

  甲乙双方劳动争议一案,甲方不服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隆劳人仲案字[2015]第24号裁决书,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在审理过程中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由甲方补偿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肆仟元(4000)人民币,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当面付清给乙方;

  2、由甲方补偿乙方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陆千元(6000)人民币,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当面付清给乙方;

  3、乙方同意甲方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由甲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4、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乙方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呈递法院一份,签订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邵阳市中院立案庭:

  我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案,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15]第?号裁决书,我公司收悉之后,因对裁决书的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部分均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之规定,已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决定于12月8日开庭,因裁决书明确告知如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市中院申请撤销,我公司对于终局裁决究竟如何处理存在困惑,特向你院起诉,如符合立案条件,请予以受案,否则我公司将面临诉讼风险和失去司法救济的机会。我公司联系电话:18608490071(汪律师)。

  、

  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

  2015年1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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