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这四类"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拆迁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019/01/16 09:15:33 查看1358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地少人多是我国的国情之一。为了保护有限和稀缺的土地资源,同时也保障咱们农民朋友“居者有其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当然现实当中,因为各种原因,往往农村里一户多宅的情况又很普遍。

  那么这些“一户多宅”的情况,在拆迁时会如何处置?有时候拆迁方一口认定这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只能补偿一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其余的不予补偿。但真的如此的吗?爱土拆迁律师团下面为大家揭开谜底。

  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明确了某些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存在的,并且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所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当做违法行为不予补偿,对于很多被拆迁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借机侵犯被拆迁户财产权利的嫌疑。

  那么,都有哪些情况“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应该给予补偿的呢?

  一、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比如一户农民有两块宅基地,但是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超过当地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农房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有的情况是因为上一辈去世了把农房留给了后辈,像这种因为继承或赠予而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的。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并不影响宅基地农房的继承。因为地随房走,房子可以继承,但房子不能搬走只能在地上,那么这块宅基地也只能跟随房子一起转移。这种情况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认为是违法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宅基地是不允许在村集体之外范围交易的,但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一农户有多个儿子,儿子长大需要成家立业,但是又申请不下来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能从村里其他人手里买宅基地,这样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过户,同时注意跟子女及时分户并做确权登记。

  四、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现实中不乏有因为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

  比如王先生结婚时分户并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来其父亲去世后留下宅基地,但是村集体并没有收回宅基地,王先生也同时在使用父亲的宅基地并且办理了审批手续对房屋进行了重建。这种情况虽然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拆迁时修建的房屋是应该给予补偿的。

  同时,如果王先生家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要求分户确权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安置。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但是因为现实中产生的复杂原因而存在的“一户多宅”不一定都是违法的,对于可能是合法的“一户多宅”应当区分处理,甚至应当确权认可。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你,如果现在正处于以上几种“一户多宅”的农户,建议尽快分户、确权。如果已经遇到征地拆迁,拆迁方直接以一户多宅为由要求拆除不予补偿的,那么就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补救,尽量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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