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贷名义收取保证金涉嫌什么犯罪?

2019/01/16 19:11:07 查看1432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中旬,L某从朋友处获得一则“好消息”——如今年轻人因高消费观念的驱使对网贷的需求很大,可以通过注册网贷平台账号、发送二维码验证并收取保证金的形式从他们那里“捞点好处”。得知这一“生财之道”后,L某即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了专门制作二维码的上线,由上线提供二维码,L某在各大微信群中寻找作案对象。受害人事先和L某联系,要求网贷。L某遂告知受害人,需要先通过二维码支付一笔手续费方能获得认证,认证成功后再收取一笔保证金即可获得贷款。案发后,据L某陈述,如受害人想贷款10万元,则L某会收取1200元的手续费。受害人转账后,L某就把受害人的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如受害人先将手续费、保证金通过二维码付款给L某的上线,则上线扣除13%-15%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分给L某。至2018年7月23日,L某通过微信群推广网贷业务、加微信好友、发送二维码给受害人提示受害人付款等一系列操作,造成二名受害人资金损失共计8340元。随后,L某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手机关机。L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L某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所在,并表示愿意全额退赃。经过本律师协调,联系到受害人后,犯罪嫌疑人L某的家属代为退赃,受害人同时出具了谅解书。本律师为L某申请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认为L某属于初犯,且认罪认罚,鉴于其已全部退赃,遂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准予取保候审。

  【律师分析】本案系行为人通过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自愿”地将财物交予行为人,属于网络时代大背景下的新型诈骗行为,故犯罪嫌疑人L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案中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问题,值得广大智能手机及网络用户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行为人通过微信发送二维码行骗,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可由此条文看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关于诈骗数额达到多少才算得上是数额较大,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各异,不宜在《刑法》条文中一刀切式的规定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将刑法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仍无法通过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将各地区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一一罗列。基于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诈骗公私财物6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L某通过微信发送二维码诈骗受害人金额为8340元,已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属于数额较大。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本案中,L某实施的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其在侦查阶段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悔罪态度良好,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情形。

  三、犯罪分子经过法院审理可否获得轻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货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此可见,L某的行为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理。

  【律师建议】★说与实施犯罪和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行为人以网贷为幌子收取受害人的手续费、保证金以达到犯罪目的,该行为涉嫌诈骗罪,犯罪后的悔恨、知错能改莫不如时刻自律,不去触碰法律的红线。★说与打算网贷的人们——很多年轻人有着提前消费的习惯,这本无可厚菲,但要量力而行。人际交往是必要的,有些花费也属正常,网络时代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时刻提防图谋不轨之人。如今,即便是真网贷,高额的手续费、利息已经让借了网贷的人透不过气,且有部分网贷催款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更何况还有人打着网贷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呢?建议所有人,挣钱不易,被骗未必能够挽回损失,请看好你的手机和网银账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