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最高能约定多少

2019/01/17 22:24:08 查看1131次 来源:段军晓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了“民间借贷纠纷”为民事诉讼案由之一。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甚至有不少的法院在立案场所专门开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窗口,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专门于2015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于2018年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民间借贷类型、举证责任、法定利息上限、利息计算方法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问答方式,就日常接受咨询中遇到最多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希望能对正深陷追债苦恼的读者有所帮助。

  ☞问题一?:个人之间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么?

  答:生活中常说的个人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若干规定》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上述法条可得出结论,目前法律不禁止个人之间相互借贷。

  ☞问题二:个人之间借贷有利息能不能写在借条上么?写还是不写好?

  答: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约定有利息的一定要书面写明利息标准。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一旦诉诸法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是出借人主张口头约定有利息,而被告不承认有利息或不承认利息计算标准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在于出借人,书面借条写清楚的情况下,白纸黑字,法官可直接支持。如没有写明,会给出借人带来更多的举证义务,很多时候,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人情世故或者出于对风险的低警觉性,出借人并没有积极主动去留证取证为诉讼做准备的意识,法庭上是难以举证的。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书面借条上清清楚楚的写明利息计算方式。

  ☞问题三:利息有没有上限,最高能收多少?

  答:利息利率是有上限的,年利率不可以超过24%。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如何处理,分两部分计算:

  1、年利率>36%的部分:绝对无效。法院不支持超过的部分;已经偿还的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反悔要求出借人返还。

  2、24%<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未偿还的法院不支持,已经偿还的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即使反悔也不可再要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干规定》对于到期未还,双方将本金及利息结算后统一算作本金再次出借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利息也详细规定了利率上限。

  ☞问题四:没有约定利息,是不是不能要任何利息?

  答: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1、没有约定任何利息。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从逾期开始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相当于利息。

  2、仅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后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后的利息。

  ☞问题五:借条没写什么时间还,我什么时间能起诉?

  答:借条没有写,不等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如果双方有口头约定,仍以口头的约定作为还款时间。到约定时间未偿还即可起诉。

  如果双方确实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时间,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从出借人通知偿还之日即可起诉。

  ☞问题六:听说,借条超过两年就不能起诉了,是不是?

  答:该传说是谣传,是对法律的误解,不可轻信而放弃起诉的权利。

  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也就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合法权利的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从之前的二年修改为三年。

  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借款到期不还开始计算。比如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1日,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7年1月1日,那么三年的起算点是从2017年1月2日起算。

  同时,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了很多其他的规则,保障原告的合法诉权。包括:一定情况下可以中断、中止;被告不提法院不用等规则。其中最有效的避免风险的方法还是计算好时间,到期前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问题七:公司欠我的钱,能起诉法人不能?

  答:“法人”的称呼不准确,应称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分开的。只有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能起诉要求法定代表人偿还公司的借款。

  对于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除非进行过该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是很难搞清楚三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很多出借人按照朴素的理解想当然的以为:既然是公司的老板,借条上无论是他签字或者公司盖章,都应该老板和公司一起还我。而这种思想的可怕之处就是,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谁是公司的老板都没有理解清楚。这里建议只要不是以个人生活所需的名义借款,而是以公司经营名义书写借条的,尽量提前咨询律师,从一开始的借条书写、转账方式上就将借款关系理顺。

  ☞问题八:到期没有还,又签了《还款协议》同意分期还,还不按时还,是不是一定得等全部分期到了才能起诉?

  答:不需要等全部分期结束。

  出借人往往会出于情面、诉讼经济成本、时间等方面考虑,在借款人逾期后自行协商催讨。催讨的结果又往往是同意让步,用免除利息、分期还款等条件换取尽快还款。而虽有新的承诺,借款人仍不能偿还的情况非常多。此时,出借人多面临两个疑惑:已经承诺的利息还能不能要回?是不是只能就已经到期的部分去起诉?

  就全国范围内看,此类情况不在少数。出借人多主张解除《还款协议》,按原借条约定的利息继续支付。各地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中支持出借人的占绝大多数,不支持的案例中多是仍有还款,且实际未还按约定还款数占比例非常小的情况。这里建议的是如果要签订《还款协议》,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写明违约处理方式: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出借人可以直接解除协议并按什么样的方式要求继续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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