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2019/01/18 18:20:25 查看1519次 来源:颐合成都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现实的因素负债,而债务的具体用途不一定跟双方的共同生活有关联。如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夫或妻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具体的举证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接下来将详细讲述。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各方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

  1、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二、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务问题从来都不应忽视,在复杂的婚姻关系中更是如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明确债务的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方或夫妻双方都是一个巨大挑战,有需要帮助欢迎联系本律师提供帮助,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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