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下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2019/01/21 16:00:01 查看1164次 来源:付安楠律师

  自媒体时代下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传媒对司法的活动的也产生了新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平衡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 审判公正; 舆论监督;质疑

  正文

  2006年,南京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与彭宇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报道,彭宇因在公交车站将摔倒的徐寿兰扶起并送至医院垫付医药费等行为,与徐寿兰及其家人引发了一起赔偿纠纷,此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第二次开庭后,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参与了对此案的关注和报道。直至第三次开庭,媒体对此案都有着较大质疑,公众也参与了对此案的讨论,因社会舆论压力,二审调解结案。

  一、问题的提出——从彭宇案看传媒与司法

  在彭宇案中,媒体的介入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此后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中,媒体纷纷使用“某某版彭宇案”的报道模式,其基调是“好心扶人反被讹”,被告是“做好事”、“见义勇为”,受伤者是无良的“讹人者”。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的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关键环节,司法的公正审判需要法官独立依法审案,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要求法院能够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传媒及社会个人。媒体的轻易介入,带来的不仅仅是监督,更多的是质疑、评论甚至是分析。然而,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二、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界定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

  (二)媒体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共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就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这一平台,对党和国家以及社会进行监督。在现代社会,由于媒体是对舆论的形成与表达最直接且最具影响力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媒体进行的。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舆论的格局及传播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人的个人意见可以不经媒体把关便直接进入到公众的视野。

  三、传媒对司法监督和干预

  (一)传媒对司法的监督

  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可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有助于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大多着眼于具体案件及司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而对于如何正确确定监督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认识。实际上,从司法机关的工作、案件审理的程序,到对案件的检察、审判,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再到司法人员的作风,包括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媒体监督的范围之中。

  此前,湘潭市“黄静案”因公众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许多人呼吁要严惩姜俊武,在媒体及群众舆论的压力下,湘潭市雨湖公安局改变了原来没有证据不立案的决定,终于立了案,针对黄静的死亡,一共进行过六次鉴定,每次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因媒体与公众对此案的全程关注,判决书最终未采信湖南警方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在此案中,媒体的作用从来没有停止过,从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角度看,司法实践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非常明显,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佘祥林案中,媒体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传媒对司法的干预

  一些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过程中,也存在干扰司法审判的事情。传媒干预司法审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道不客观,其表现是在报道中加入很多主观因素,所用的事实带有片面性。二是搞煽情炒作,一些媒体无视司法工作的特性与规律,背离事实搞煽情炒作,如对一些简单问题大肆渲染,无限放大。这种做法既会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致使案件审判在媒体舆论的左右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司法审判公正;也会影响媒体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容易使媒体自身陷入司法机关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并且会由于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四川省技术监督机构查封了夹江县某个体印刷厂,因为该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后来被查封的印刷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对此,某电视台A栏目进行了报道,以“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批判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决。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制假者”是有起诉权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一个法律问题经过媒体的报道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从而给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应有权利。在此案中,媒体的介入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其扮演了干预司法的角色。

  四、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形成认知,但另一方面这种认知是建立在公众并未真正了解案件、了解法律的基础上,缺乏充分的理性,它不仅影响了公众,也影响了司法机关,进而影响到决策层,又影响到判决。法院要作出公正的裁判就必须排除媒体的干扰,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媒体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审判取得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传媒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而传媒报道是就是司法公开最正常的,也是最有效的渠道。同时,司法的公正审判需要法官独立依法审案,要防止外界,特别是来自公众、媒体的干预,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在媒体环境下如何做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众信赖的前提,司法权主要是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来赢得公众的信任。维护司法公正,离不开传媒的司法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可以为维护司法公正创造一定的条件,没有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监督,司法工作要实现公正与公开的承诺和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为其采访报道提供一定的途径和条件,使其能够了解到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报道的真实性,避免其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恣意的凭其主观想法将事件呈现在公众眼前。

  (二)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利用媒体公开传播的优势,将司法信息及时加以传播,促进司法公开。面对传媒与公众的围观和质疑时,司法机关理应积极地作出回应,司法公开原则和回应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司法机关应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舆论质疑。

  (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这些报道往往带有道德倾向,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对此,可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防止媒体过早的介入,对案件先做出了判断、评论,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六、结语

  媒体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媒体监督不能干扰司法公正,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做片面报道,不能带有主观感情因素;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对事件真相的深入调查上,而不是放在对案件审判的肆意评论上;要关注个案审判前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因素,不要对审判环节指手画脚,更不要对法官的判案依据、推理等专业行为做不负责任的评论。否则,将最终损害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总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传媒与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互动与配合,加深理解与尊重,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真正在社会公众中确立起自己司法权威。

  七、参考文献

  [1]郑保卫 叶俊 《从彭宇案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论当代中国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3]谭世贵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4]《法学研究》 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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