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那些事儿

2024/08/08 18:04:39 查看219次 来源:栗艳昆律师

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委托合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类型,然而随之而来的委托合同纠纷也频繁出现。

委托合同纠纷常遇到的争议点:

1.报酬支付争议委托人可能以委托事务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等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减少报酬;受托人则可能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和成本就应获得约定报酬。

2.委托事务范围争议有时对于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务范围,双方理解存在偏差,比如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中协助的程度和包含的具体手续等。

3.转委托问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委托人可能不认可转委托后的受托方行为及结果;而受托方可能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是合理的。

4.代理权限争议委托人认为受托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进行活动;受托人则觉得自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委托事务而行使的必要行为。

5.合同解除纠纷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另一方认为解除不合法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6.保密义务争议委托事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信息,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没有尽到保密义务而泄露。

列举一些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下。

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销售一批货物,并约定了销售价格和销售期限。然而,乙在销售过程中,低于约定价格出售货物,导致甲遭受损失。

分析:在此案例中,乙未按照委托人甲的指示进行销售,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应当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丙委托丁办理一项行政审批事务,并支付了预付款。但丁未能成功办理审批,且拒绝退还预付款。

分析:丁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丁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甲委托乙负责为其采购一批特定规格的电子产品用于企业生产,约定报酬为采购金额的5%。乙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市场上该规格电子产品缺货,于是采购了相近规格但性能略差的产品。甲认为乙没有完成委托事务拒绝支付报酬,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且这批产品也能满足基本生产要求应得报酬。

分析:此案例中主要纠纷点在于对委托事务范围理解不同,甲认为是严格按照特定规格采购,而乙认为在无法达到原要求时相近规格也算完成。

对于解决委托合同纠纷的建议

1.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

- 合理确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条件和数额等,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报酬如何调整。

- 规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允许转委托、保密要求、报告义务等。

2.履行过程中

- 委托人应及时沟通需求变化和意见。

- 受托人要保留好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文件、邮件、沟通记录等。

3.纠纷发生后

- 优先尝试协商沟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

- 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

总之,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委托事项、费用、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邯郸栗艳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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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 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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