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2019/01/25 08:37:57 查看1471次 来源:颐合成都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买力的提升,小区房深受近年来购房者的喜爱,小区物业公司其职责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而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不可避免,明确物业公司的具体服务范围有益于减少纠纷的发生,那么其具体的服务范围包括哪些?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其服务内容的?

  一、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1、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1.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1.3、环境卫生的管理;

  1.4、绿化管理;

  1.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6、车辆秩序管理;

  1.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1.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2.1、日常生活类;

  2.2、商业服务类;

  2.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2.4、金融服务类;

  2.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2.6、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如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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