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要得or要不得?

2019/01/31 10:35:08 查看1292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娱乐圈真是一个神奇的圈圈,比我们的朋友圈还要精彩,每年总会有一些爆炸性的新闻霸占热搜半年之久,去年的年初、年中是谁,不用提大家也是再清楚不过的了。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岁末年终这位,凭借《黎明之前》一炮而红的大叔级人物——吴秀波,但对小编而言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北京遇上西雅图》,淋漓尽致的彰显着男主温暖而安稳的形象,与现下流行的小鲜肉相比,大叔形象反而更为吸引人,再加上一句“我养你”,让本可以星途璀璨的陈昱霖心甘情愿地放弃了事业,但就是这样的信任才让陈昱霖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9月份陈昱霖公开与吴秀波长达7年的地下情,此时吴秀波的形象已经让游走于各大媒体的吃瓜群众大跌眼镜。这不是一次简简单单地曝光,还是为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分手费,就是这笔分手费给陈昱霖带来了牢狱之灾。

  那么为什么一笔分手费就能让陈昱霖锒铛入狱呢?

  众所周知,男女双方未结婚之前同居生活的属于非法同居,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想要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关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他各自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同居关系已然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分手费从何谈起呀!即便是离婚,也不能随便索要分手费,所以陈昱霖以曝光隐私为要挟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这时,勇敢的网友开始为陈昱霖鸣不平:付出青春,舍弃事业,一心一意地跟着吴秀波,最后却“净身出户”,给分手费理所当然!但是怎样才能合法的拿到分手费呢?

  答曰:只有在吴秀波幡然醒悟,觉得自己对不起陈昱霖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分手费才属于合法所得,即法律中的赠与所得。

  在关键的时刻就应该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其实在这时候,最重要的是找一位律师出谋划策。

  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不能整体的把握案件的方向,抓不住重点,往往由于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而忽视案件的关键点。而律师在调解之前会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明确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参与调解工作,若第一次就让双方当时热直接面对面的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律师通过谈判会更深入地了解双方真正的症结点,同时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过程中,应当给他们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是在财产问题上。

  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首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更多的为当事人争取权利和利益,这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据说陈昱霖也曾咨询过律师,律师也曾提醒过她关于分手费的问题,而最终也没有选择委托律师代为办理,这也是陈昱霖在该事件中最大的失误。

  不过有这样一笔“分手费”是可以要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笔“分手费”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拿到的,前提是有婚姻关系且因一方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就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不过在代理众多案件中,这种“分手费”的数额不会太高。

  无论恋爱,还是结婚,都是两个人两情相悦的事情,那么既然选择了,还是需要对自己的选择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能统统把一切的错误都归于一方,当然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意识也是要有的,但是建议在自己拿不准摸不透的方面及时咨询律师,律师会给您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及规划,以免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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