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文件没上心,他错过三次维权时机,房屋被拆了!

2019/02/09 11:05:57 查看1007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当我们被拆迁户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多被拆迁户会直接信访,寄希望于出现一个青天大老爷,来为自己主持公道。但有时候事与愿违,很多当事人因为信访时间太久,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导致无法维权,非常可惜。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以案说法,讲解信访和法定诉讼期限的要点,大家不要错过。

  案情回顾:当事人错过三次维权时机,导致房屋被拆了

  前段时间,刘先生打电话过来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说,自己的房屋补偿不合理被强拆了,怎么办?

  经过询问才知道,刘先生对当地的补偿不满意,在收到征收决定文件后,一直拒绝签字,也没有根据文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行政复议,6个月内行政诉讼)就补偿问题启动法律程序维权。错过了第一次维权时机。

  征收方随后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刘先生显然也没有意识到这份文件的重要性,并没有当回事,一味回避。没有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行政复议,6个月内行政诉讼)维权,错过了第二次维权时机。

  6个月之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拆除,法院通知了刘先生让其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刘先生不以为然没有重视,认为自己房屋谁都不能来拆。错过了第三次维权机会。

  不久后,法院下发了同意征收方强制拆除的裁定,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

  房屋拆除后信访十年,当事人:我一直在维权,怎么错过了维权期限?

  通过与刘先生的交流,爱土律师发现刘先生的房子2008年就被拆除了。十年时间,他一直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选择了信访,信访十年后,还是没拿到合理的补偿。于是转而寻求法律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上述案例中刘先生是清楚自己房屋被拆除的事实的,也就是说满足房屋拆除6个月内诉讼的期限要求。他信访十年,当然已经错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了,无法再维权。

  听完律师的分析,刘先生非常的激动,说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在维权怎么就错过了诉讼期限?维权有错吗?

  爱土拆迁律师非常同情刘先生的遭遇,但也要提醒和刘先生一样在信访中的被征收人,法律对于起诉维权时效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一旦错过了我们的维权时效,那么就很难通过法律维权了。

  最高法:信访不属于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为什么我们当事人一直在信访,一直在维权,却不能继续起诉了呢?信访和法律途径维权,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08号再审一案,就告知了被拆迁户,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

  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包括意外事件,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外在原因,比如行政机关送达时没有送达给当事人,而造成当事人没有接收等。这一类,需要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庭审查。

  而刘先生的情况属于自主信访,也就排除了上面的不计算起诉期限的原因,因此无法中止起诉期限。

  况且信访只是一种维权的辅助手段,并不是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不论是信访还是诉讼,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自己的拆迁问题,提高自己的征收补偿款。有时候即便信访部门受理了自己的案件,还是会打回原籍去解决,更不用说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越级信访。

  因此,信访可以一试,但应当在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进行。这相当于给您的维权上了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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