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2019/02/12 09:56:13 查看1437次 来源:沈辉律师

  案例:2000年12月,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两人并未生育孩子。2012年4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时孙某已怀孕7个月。因蒋某与孙某离婚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孙某承认腹中胎儿与蒋某无血缘关系,可此事实却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离婚后,女儿孙妙(化名)出生,孙某在计生部门将孙妙的亲生父亲登记为蒋某。受此影响,蒋某再婚后生子无法办理相关出生登记手续,给蒋某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了明确蒋某与孙妙之间的非亲子关系,蒋某多次与孙某协商解决途径,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与孙妙系非亲子关系。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蒋某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与孙妙做亲子鉴定,但孙某不予配合,亲子鉴定未能做成。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另外,其实自2011年1月起,蒋某与孙某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女方已怀孕7个月,显然此腹中胎儿与原告并无血缘关系。而且孙某还与蒋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认腹中胎儿与蒋某无血缘关系,并对胎儿出生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蒋某与孙妙之间为非亲子关系。

  律师提醒: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设计还是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还要考虑隐私权、家庭和睦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需双方自愿才可做亲子鉴定。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难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所以法律才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体现了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主流的人性本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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