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2/15 18:06:21 查看1589次 来源:袁永献律师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

  本律师在办理村集体损害妇女权益、违规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类型案件中发现,许多外嫁女(子女)因没有聘请律师,不了解法律程序,就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配股及分红,结果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后面的村集体是否应当分红配股更无从谈起。法院不予受理自有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法院认为,因外嫁女(子女)起诉时并未取得成员资格(即非股民),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成员资格,故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外嫁女(子女)应怎样做才能确认其成员资格及要求分红?以下方法走,维权枕无忧。

  一、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处理申请。

  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关于分红配股的纠纷,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律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亦有特别规定。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一般都是以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形式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集体剥夺外嫁女(子女)配股分红权,有些是根据违法的自治章程规定,有些是根据村民会议决定,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的配股争议,外嫁女(子女)第一步应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村集体分红配股,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责令村集体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二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如果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因行政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外嫁女(子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经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不给外嫁女配股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违反《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会认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决定违法,会判决责令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此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会重新做出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配股的行政处理决定,村集体没有再就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该行政处理决定经过法定期限后生效,外嫁女(子女)即具有股民成员资格。

  三、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如村集体仍不分配分红款的,外嫁女(子女)可视情况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村集体未主动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红款的,即可请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务中,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在行政处理阶段会直接对未分配的分红作出处理,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亦会认为分红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由政府处理,这样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在该类型案件处理方式均不同,有些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申请,直接受理执行申请,有些法院亦会以执行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需要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分红款,因此时外嫁女(子女)已经经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其成员资格,已属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该民事纠纷,判决村集体是否应当支付分红款。

  四、申请确认成员资格须尽早

  有很多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维权意识不高,或认为本集体一直没有多少分红,就没想过要去走法律程序维权确认成员资格,但当本集体土地突然被征收,有高额征地款时,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才下意识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维权。然而这样行政处理申请日必然在征地之后,有些法院认为,征地款是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之日前,即发放征地款时外嫁女(子女)并没有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确认日在后,故不会支持其要求集体组织支付行政处理申请日前的征地款或分红款。但本律师认为,产生此类型案件的本质是部分村集体男女平等意识淡薄,外嫁女(子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的就是平等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非外嫁女(子女)自什么时候开始就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也应当在相同时间取得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的起始日应与其它非外嫁女(子女)取得成员资格的时间一致。而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征地款或分红款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而不是无依据地当然认为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日后的征地款或分红款都不应得到地支持。

  五、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确认案件的新变化

  以上处理程序是以广东省内的政府、人民法院处理过的案件为蓝本总结而成,其它省的政府、法院也有不尽相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在外嫁女(子女)没有申请行政处理就直接受理外嫁女(子女)请求集体组织分红的申请,然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认定该外嫁女(子女)是否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2019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裁决过认为法律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但本律师认为,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身没有问题,但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外嫁女(子女)等其它当事人的权益,那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违法决定是否无须纠正?如果可以纠正,那法律途径又是什么?不是政府处理?又不是法院处理?那受侵害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律师认为,造成各地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没有统一的规定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指引,统一处理、裁判标准,避免各地出现处理不一的情形。

  作者:袁永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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