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你的规章制度制定了吗?生效了吗?好用吗?

2019/02/17 20:48:15 查看1351次 来源:黄楚文律师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力与约束力。不仅能够约束与工作相关的一切员工行为,更具有“生杀大权”(包括但不限于开除员工),可谓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的“至高秘籍”。但黄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发现用人单位很不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制定了,也非常不正规。比如某某上市公司,向其他公司复制了一份规章制度后张贴到公司公告栏上了事;某合伙制企业,几个股东研究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草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各个员工后没有下文;另一家上市公司,召开多次讨论会最终确定规章制度后,由各部门TEAM长口头宣讲;某某上百人贸易公司,直接没有规章制度。这些情况,将直接导致员工违规违纪而无法处罚,在员工已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无计可施。甚至有一些情形,公司甘愿承担法律后果对员工违法解除,该员工也能通过诉讼途径重新回到贵公司的工作岗位。

  当然,我们在为劳动者代理案件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也是我们胜诉的关键。比如,某案当事人是某销售类公司员工,其受到公司的处罚后不服,欲提起劳动仲裁,但该员工已收到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并签了字。经黄律师研究后发现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有瑕疵,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该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自然,该案件黄律师为劳动者成功维权。然而,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在广东省,就无法适用此代理意见。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再比如,某世界500强企业员工被公司开除一案。该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从民主程序到公示告知都没有任何问题,条款精细全面,整本员工手册多达300页。黄律师在研讨案件时逐条阅读了制度内容,欲从规章制度本身寻找瑕疵。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发现该规章不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款,还存在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甚至,该公司自己制定了繁琐的生效程序,操作时却没有按照规章的流程实施。直接导致该规章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无法适用。(此案例还可直接证明,再正规的企业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是否无懈可击,取决于对方律师的专业度及工作态度!)

  以上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告知。以下为具体操作的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与流程,内容也必须合法合规,否则这份规章制度很可能因为未生效而无法适用。规章制度的效力主要基于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二是经民主程序规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三是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

  1、关于民主程序。民主程序的流程为: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用人单位应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签到表、参加者签字的会议记录、讨论稿征求意见表等)。如果职工没有意见,就要在讨论稿征求意见表上注明“无意见”。法律规定“民主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平等协商的精神。体现的途径唯有“民主”。请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自身管理规范的同时,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关于公示或告知。实际上,公示或告知的方式方法并不严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公示、公告栏公示,但缺点是举证困难。如何证明劳动者已收到并知悉制度内容,就出现了难度。比较保险的公示方法就是通过员工手册公示或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公示,并保留劳动者签收的书面证据。此方法也便于员工随时查阅和学习。培训公示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公示方式,如想详细了解,可致电黄律师。再强调一下,为了保证公示的有效性,员工的书面确认很重要。可要求员工书写下面这段话:“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理解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自愿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3、关于制度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可以借鉴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不要全盘照搬。程序类内容要简单易操作,奖惩要明确,事项类别要全面具体,无法详尽举例时使用兜底性条款。不要出现罚款或克扣字样。不要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相违背,不要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点远远不止上述内容,黄律师只能进行浅显说明。且每个公司都具有特殊性,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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