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非婚子女更适合谁抚养?

2019/02/18 14:31:53 查看2302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要点提示】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子女未满2岁,女方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条件抚养其子,且强烈要求抚养其子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女)

  被告:赵某(上诉人,男)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2013年7月相识,后两人同居生活。2015年10月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3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某1。赵某1出生后,双方带小孩在万源市花楼乡居住,赵某的父母帮其一起照看小孩。2016年5月,双方带小孩到南充居住,小孩由张某的母亲一起照看。2016年8月,双方带小孩至都江堰生活,赵某的母亲亦到都江堰照看小孩。期间,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执引发矛盾。2016年9月,赵某的父母将哺育期的小孩带至万源市花楼乡抚养至今。

  张某自2015年5月起在都江堰人民医院护理岗位工作,与都江堰人民医院签订了中长期聘用合同。赵某自2016年10月起在成都兰德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就职。一审庭审中,张某称其工资收入是基本工资加绩效,有五险一金及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居住地离上班医院很近,工作之余有时间精力陪小孩,张某的母亲亦能帮忙照看小孩。赵某称其在成都兰德曼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工资收入是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税前年收入过10万元,但上班时间未满一年。上班作息是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平时有时间陪小孩,父母亦愿意帮忙带小孩。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非婚生子赵某1随张某生活;2、赵某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1、张某与赵某生育的子女赵某1由张某抚养至赵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赵某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按月支付赵某1抚养费500元,至赵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如何认定非婚子女更适合谁抚养?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双方同居生育一子,对该非婚生子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均强烈要求抚养该非婚生子,法院依法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结合非婚生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得的。”

  本案中,双方之子未满2岁,离开母方时未过哺乳期,张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向法院提交出示了其在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护理岗位上班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张某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条件抚养其子。现张某强烈要求抚养其子,赵某以张某存在性格缺陷,抗辩张某不宜抚养以及本案是否存在子女不宜母方共同生活的情形,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张某要求抚养其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法院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

  非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后,赵某作为父亲未直接抚养其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问题,赵某虽主张其未完税年薪收入过10万元,但因其上班时间未满一年,年薪收入的事实缺乏客观性,张某亦对赵某的收入状况予以否认,故法院结合被扶养人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被抚养人属城镇户口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赵某每月支付非婚生子赵某1抚养费500元至赵某1年满18周岁时止。张某主张的过高抚养费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得的。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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