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伟律师——详细!二手车市场的坑人套路

2019/02/19 09:41:17 查看1334次 来源:杨大伟律师

  近年来,二手车买卖市场日益繁盛的同时,不规范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上海静安法院也审理了不少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上海律师杨律师在这些案例中,总结了几条二手车市场的坑人套路,今日奉上,给您提个醒儿。

  一、没有“两证”的车辆买卖都不可信

  机动车有两证,其一是车辆登记证书,俗称大绿本,不需随车携带,但是车辆登记、转让、抵押等的必要证件,其二是行驶证,随车携带,一般年检、购买保险等的时候需要出示,虽然两者均可确定车辆登记所有的情况,却具备不同的功能。

  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如果卖方不能出示“两证”,基本与骗子无异,往好了说是多手买卖、证件丢失,往坏了说有可能是抵押车、盗抢车等法律限制或禁止转让的车辆,前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会有年检、购买保险、受损索赔等的诸多烦恼,后者就更是“天坑”,可能会有被追回的风险。

  想象一下,大绿本中明明写明了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卖车的人花言巧语一番你就信了证件丢失的鬼话,还以为自己捡了个天大的便宜,随便花个两万块钱就开上了豪车,事出反常必有妖, 若真是证件丢失无非是麻烦了些,买卖赃物可就是天大的“冤枉”了。

  经区法院就曾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在这起案件中事故责任明确、对方车辆保险齐备、庭审顺利,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既拿不出“两证”,又没有购买保险、处置违章等车辆日常管理方面的证据,更没有维修车辆的证据,最终案件只得以败诉而终。所以没有“两证”的二手车请您切记不要买。

  二、机动车过户后还需要“保险过户”

  保险过户可能连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没听说,准确的表述应是保险标的转让后,投保人或受让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手续,将投保人变更为新的车辆受让人,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解除合同的还需要退还部分保费。

  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在很多买主看来根本就是多此一举,诚然在保险实务中很难看到因为车辆买卖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必须要了解的是交强险“随车不随人”,商业险“随人不随车”,换言之,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管登记车主是谁都不会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时的赔偿,而商业险是典型的商业运作的保险合同,更推崇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未更名的商业险是否能够保障车辆未来运行的风险,这在实务中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即使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获得了赔偿,为之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是不可估量的损失,相比较,保险过户的小小麻烦又算什么呢?

  经区法院近日处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件中我们且不谈“商业险是否赔偿"这一原则问题,购得二手车的车主压根儿就不知道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一再表示想与受害人就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失调解处置,所幸保险公司比较负责任,以车辆大驾号(识别号码)和车牌号码分别进行查询,才查实了该车辆的投保情况,否则十几万的赔偿将由车主自行负担。

  如果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非为同一家、二手车买卖只卖车而未卖车牌号、原投保系用原车牌号码购得等情况,保险未过户将不仅仅是商业险该不该赔的问题,而是找谁赔的问题,保险公司何其多哉,这个“找”无异于大海捞针。所以上海律师杨律师提示您:车辆过户后,一定要及时将保险“过户”。

  三、不可出卖拼装车、报废车等问题车

  在这里要要提醒的是卖车人,并不是所有责任从车辆交接时就交割清楚,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年检车辆、改装车等,即便经过多次转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仍有权要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所有的!所有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同时,也可以找其中的多个或一个,当然也可以只找那位最初出卖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责任。

  此类情形多发生在缺乏法律意识的乡镇,尤以摩托车、拖拉机、家用小轿车为主,买车的想随便买辆便宜的报废车在乡间开开,只要不进城不被交警抓到即可,卖车的多年未投保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的车已超过年检时限,还想着反正卖了之后跟自己没关系,殊不知越是安全系数低的车越是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失越是大,受害人穷尽手段将所有转让人、受害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就越是大,当然,即便原车主冤深似海,这也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既然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就不要妄想通过二手车买卖协议中的约定——车辆转让后所有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来规避,这根本就是不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机构的“障眼法”。上海律师再次提醒:要么不买卖,要么就不要违法转卖。

  四、车与款交接均应留痕

  车辆过户、保险过户、年检、报废等都是有第三方见证的行为,是推无可推、避无可避的,那么是不是做好这些后就可以把白花花的银子拍在桌上拿着车钥匙转身而去?当然不行!君不见判决书中经常出现“没有证据证明某某事实,法院不予采信”的字样吗?客观事实固然不能被更改,但如何证明客观事实就是我等凡夫俗子需要提前预防的。所谓雁过留声,翻译成法律用语就是否定证据无法举证,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有做过的事才能被证明。结合二手车交易来说,签了二手车买卖协议是签订合同,一手交车一手交钱是履行合同,合同是白纸黑字签字画押不能被否认,但交车和交钱这两件事却不能被合同证明,按照法律规定,交车需要原车主证明,一般而言过户亦是证明方式之一,但为稳妥起见小编仍建议各位买家写一纸收条,写明何年何月交接车钥匙、行驶证、所有权证书等,而交钱则需要新车主来证明,千万不要玩现金交易的心跳游戏,如今电子交易如此方便,扫扫二维码不是更健康?何况还可以银行转让、支付宝转账等等。

  不要到银行柜台或是ATM机将现金存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且不论自己会不会一个不小心弄丢了存款底联,柜台交易单据留存时间虽久但查找起来却非常麻烦,而ATM机的视频保存时间更是短暂。

  看到这里,这些套路您都明白了吗?若您还没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联系上海杨律师律师咨询, 律师也给出提醒:要从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遭遇交通事故,维权麻烦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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