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状

2019/02/19 17:19:20 查看15629次 来源:王梦菲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史某

  被上诉人:安阳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王某

  被上诉人:赵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安阳县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58038.5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2017年9月16日上诉人在电焊结接坡屋面坡屋同抗风柱的连接工作时,因为钢结构架大面积倒塌,致使上诉人从约13米的高处坠落致伤。上诉人对本次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上诉人当时在正常工作,并未有违规操作的情况,而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钢结构架大面积倒塌,并不是上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的,上诉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上诉人在提供劳务前,被上诉人并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也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具,也没有在工地上按照规定安排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安全工作。上诉人在案发的工地提供劳务时,被上诉人仅发放了安全绳,并且是最简单的三点式安全绳。可见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才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的后果。

  第三,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是上诉人从事高空作业对务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未尽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实际上,上诉人已经尽自己最大可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上诉人佩戴了工地上发放的安全绳,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不是上诉人能采取安全措施而不采取。但是由于工地安全措施简陋,仍然无法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对造成事故无责任。

  第四,在一审中并未查明本次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有缺陷,是否是图纸本身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如果是因为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上诉人更无过错,更不应该承担损失。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责任划分。

  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教育是被上诉人的过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损害后果。

  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若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上诉人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同时又是在工地打工,安全设备由被上诉人提供,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上诉人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更何况上诉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因此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60%明显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并不合理,忽略了公平原则。

  三、在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尚未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该费用需待确定后,上诉人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判决“一次性赔偿”存在歧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安阳县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58038.5元。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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