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的侵权责任分析

2019/02/26 13:38:11 查看1385次 来源:李玉律师

  交通意外事故的侵权责任分析

  李玉

  摘要:交通意外事故作为交通事故的一种特殊情形,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事故双方或各方均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而由交通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大小的认定,对遭受损失的一方意义重大。

  关键词:交通意外事故 共同侵权 过错 原因力

  【本案发生经过】

  2018年1月11日7时38分,被告邬某某驾驶皖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11省道126公里+400米处,车辆行径路面结冰路段失控驶入对方车道,与迎面原告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朱某某当场死亡,原告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太公交认字[2018]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邬某某、原告黄某某、死者朱某某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本案引发思考】

  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但受害者朱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是客观事实,事故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机动车驾驶人邬某某能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无责而拒绝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是本案的核心。

  【笔者分析】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分属不同的两个概念。

  本案中被告邬某某驾驶的车辆因雨雪天气路面结冰失控驶入对方车道,也就是说,若路面没有结冰,邬某某正常驾驶车辆,与原告黄某某正常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介入因素,是该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车辆的相撞。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养护部门,养护公路保持在正常的通行状态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雨雪天气路面结冰,公路管理局没有及时清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消极不作为导致路面结冰,最终与被告邬某某驾驶车辆的行为间接结合,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一、共同侵权表现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此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邬某某的驾驶车辆的行为和公路管理局的消极不作为结合导致,属共同侵权中的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邬某某和公路管理局应当对原告黄某某受伤及死者朱某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人内部责任划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公路管理局与被告邬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的依据有两个:一是过错程度;二是原因力比例。首先说两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一)关于过错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处不对该责任认定书是否合理进行认定),被告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前文已分析,公路管理局对事故路段的养护不到位,没有及时清除路面结冰并设置警戒标语,其消极不作为是其有过错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存在瑕疵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在过错层面,被告邬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公路管理局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但公路管理局的过错不足以导致事故的发生。要认定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大小,还需要对他们的侵权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析。

  (二)两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很明显,被告邬某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其驾驶的机动车直接驶入原告黄某某行驶的车道,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局的管理、维护上的消极不作为导致路面结冰没有及时清除并设置警戒标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毕竟不是所有行径至结冰路段的车辆都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造成最终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被告邬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是区分事故责任的依据,认定侵权责任可以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参考,而不应当将其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唯一考量因素,侵权责任的最终确定要充分考量导致侵权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

  版权为本律师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