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情形下能否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

2019/02/26 15:46:07 查看1233次 来源:李玉律师

  不离婚情形下能否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

  法条依据: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两种情况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本质在于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不区分权利大小、不区分份额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也不能终止,除非婚姻解体、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发生。但是,《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基于一些重大的事由,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不能维持,那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制可以解体、终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实际上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层面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一个司法解释,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发生前述两种情形的,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条的规定赋予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实际上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是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的。

  婚内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从主观上,首先,这些行为应当是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目的是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过失而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这些行为,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尽管一方有转移、隐匿、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但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这种分割请求法院也不能支持。

  比如说丈夫经营饭店亏损,拖欠了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交给第三人,以第三人名义存到银行里,但是约定该存款所有权属于丈夫所有。此时,丈夫隐藏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债权人债权,并不是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与第三人约定,其交给第三人的款项所有权属于该丈夫,该笔款项依照法律规定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如果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果支持妻子的主张,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妻子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就是说妻子要提出不离婚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使这个共同财产制解体的话,还必须是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个作为一个限制性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如何准确把握?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包括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同意使用共同财产支付这个治疗费用,这个就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的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举重以名轻,夫妻一方,比如说妻子方面患了重大疾病需要医治,那丈夫就是不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治疗,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夫妻之间是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对于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司法解释(三)》里面没有说明,疾病是否重大,参照医学上的标准,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规定。但是,适用该条规定,还需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的前提条件,那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到什么程度?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第二种情形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哪个应该优先?在我看来,近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尤其是对配偶的供养,对父母的赡养,但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该优先,这是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结论:

  在特定条件下,不离婚,也能够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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