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做何种约定属于无效情形

2019/03/02 08:27:11 查看1138次 来源:曹成律师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会选择自行拟定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办理离婚登记,但当事人根据双方真实意愿拟定时往往不知道做何种约定有效,何种约定无效的。尽管说离婚协议书根据双方真实意愿拟定,但实际上很多的约定情形属于无效条款,下面我们将讲述几种常见的属于无效情形的约定。

  一、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没有违反婚姻法律、法规,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顶泰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再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二、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与婚姻一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生育,就是在人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一约定在顶泰律所看来也是无效的。

  三、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四、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顶泰律所在此也提醒心系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再受法律的强行制约。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付子女养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上的年纪,顶泰律所认为也属无效。

  六、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而又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会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公民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因此这种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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