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构成要件浅析

2019/03/02 14:14:36 查看984次 来源:赵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聚众斗殴中所为聚众,几人为众,如何认定首要分子以及与其他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型犯罪的界限如何界定均未明确描述。不过,在2009年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均通过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的方式确定了聚众斗殴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并不明确。

  首先,犯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共秩序。聚众斗殴一般为三人以上,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其次,根据该罪名所处罚的对象为居首要地位的、积极参与的行为人,对其他参与者并未入罪。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化为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而没有达到重伤、死亡,仍应按聚众斗殴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以上系笔者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仅针对法条内容阐述的浅显看法,供读者参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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