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关于非法出版物如何判刑

2019/03/06 10:12:09 查看2243次 来源:吴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从上述法条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

  1、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2、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前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也没有出版资格,后者出出版物是盗版制品,所盗版的对象是拥有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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