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姓名更改问题的注意事项

2019/03/07 15:45:51 查看1294次 来源:李立律师

  中国人的姓氏,主要是随父性,在以往,通常是男方入赘或是有其他原因,子女才随母姓。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意识的变化,随母姓姓氏的也开始逐渐增多,尤其是一方在离婚后,由于孩子通常是随父姓,另一方要求子女改姓、改名的也不少。但是,姓氏和名称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又该如何去做呢?

  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限度内自己决定更改姓名。但姓名的变更不可以随意而为,应依照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也就是说,通常,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那么,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如何处理呢,对此,各个地方规定也不相同,就安徽而言,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因此,对于想要更改姓名的一方来说,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避免由此所产生的纷争。

  特别提示:2017年10月1日,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此前的10周岁改为8周岁,因此,以前按照10周岁标准的认定,应当改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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