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地受伤后如何维权?

2019/03/07 16:46:29 查看1269次 来源:陈小燕律师

  近年来,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很多农民工进城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内的不规范管理,很多工程违法分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甚至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由包工头招用名民工去工地进行施工,建筑工地不会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更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工资都是由包工头现金发放,每月先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的年底发放。导致很多农民工受伤后,包工头以及用工单位(即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往往拒绝对农民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农民工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是通过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下面来进行一一分析:

  一、受伤后应如走工伤认定程序?

  首先要确定向谁去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由于建筑工程行业的不规范,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包工头个人承包的,包工头直接找些工人来工地干活,既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服,工作证等,也没有工资发放明细即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工资都是包工头现金发放。工伤发生后,工人很难从包工头那里得到足额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条文可得知,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后,与包工头或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可向用工单位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是经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应当向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方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如何申请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

  2、申请工伤过程中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2、工伤赔偿具体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个人情况,受伤工人可以要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待遇发放)、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交通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农民工工地受伤后,也可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如果选择工伤认定程序风险很大,可选择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雇佣关系为由直接向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应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判决。

  如果选择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原则,考虑原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农民工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则法院会依据农民工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包工头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伤农民工在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维权时,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综上,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应当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走工伤程序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利与弊,以确定诉讼策略。即使私下与包工头或者分包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先咨询律师,最大利益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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