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坚决不同意加班,单位能给予处分或解雇吗?

2019/03/07 16:50:52 查看1050次 来源:陈小燕律师

  摘要:员工坚决不同意加班,能给予处分或解雇吗?有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视为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规定,如何看...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坚决不同意加班,公司能给予处分或解雇吗?

  有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视为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规定,如何看待其效力?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案情】

  原告牛某于2003年3月1日进入被告儒牛公司,从事采购与驾驶员工作,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2015年10月4日儒牛公司要求原告继续加班,原告不同意后,被告儒牛公司将原告口头解除,原告无法继续上班,后公司又于10月10日以原告牛某连续旷工7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牛某解除劳动关系。牛某于2015年11月4日起诉至仲裁要求被告儒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276.62元等,仲裁裁决儒牛公司向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301元后,原被告双方先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儒牛公司以牛某存在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以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评析】

  本案中10月1日-10月7日为国家法定假日,众所周知的,被告儒牛公司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在员工已经连续加班两天的同时,继续逼迫员工加班,并以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旷工为由解除与牛某的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因此需要向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加班的前提: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另外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不过,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费,付清了加班费即可,是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不关裁判机关的事,因为行政处罚归劳动监察部门管。

  二、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三、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实践中,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主要表现为公司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员工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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