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协议重点条款解析

2019/03/07 21:08:30 查看2015次 来源:王培力律师

  并购协议重点条款解析

  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公司并购已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一份完美的并购协议能够有效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并购协议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呢?小编整理了并购协议的重点关注条款,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公司治理条款、保护投资方利益条款、公司治理条款、保护投资方利益的特别约定、

  一、交易结构条款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达成交易的主要方式,包括目标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方式并非固定一种,也可以是多种方式的结合。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权价格、数量、占比

  2、投资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3、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限

  二、先决条件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对于签署并购协议时尚未落实的相关事项,或履行并购协议时应当落实的先决条件,协议双方可以在并购协议中作出相应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目标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其中内部授权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部授权包括上级母公司授权(适用于国企或集团公司)、行业资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有);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原股东持有的标的股权未设定任何质押或担保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未向任何第三人转让与标的基金份额有关的权利或利益;

  4、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5、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7、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等职务,对于双方约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投资方可与原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如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较小,为保护投资方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4、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及交割前有关事项。

  五、保护投资方利益的特别约定

  在投资协议中,投资方通过一些特别约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1、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2、转换权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投资方持股比例。

  3、优先购股权条款,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增发新股或者老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私募投资人享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或受让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其持股比例不会因为后续的融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而降低。

  4、估值调整条款,通常采取股权补偿、现金补偿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保护投资方投资收益。

  股权调整的方式,包括:(1) 通过公积金转增资本增发股权来调整投资者股权比例; (2)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投资方股权以调整估值;(3)双方约定股权比例的调整即股权转让的调整方式;(4)通过债权转股权制度来调整投资方股权比例。

  现金补偿的方式,即回购请求权,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目标时,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事先约定的计算标准向投资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

  5、共同出售权条款

  共同出售条款,指在被投资企业上市之前,若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出售股份的原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条件进入到该项交易中,按照原股东和投资人在目标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6、清算优先受偿权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减少损失。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如规定“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差额”。

  7、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主要是将并购意向协议中关于出让披露事项的内容引入合同,从而使出让方的披露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进而为目标公司因出让方不尽责披露而生的损失的索赔奠定基础。其内容如:出让方在此明确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本章关于披露原则的约定和关于披露内容的陈述,或者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前交易双方有关出让方披露的约定或出让方关于披露的承诺,以及根据公允原则出让方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出让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对受让方进行赔偿。

  8、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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