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扣留巨额房款案如何收场

2017/01/19 15:05:08 查看3107次 来源:周传豹律师



依法律师事务所 周传豹




    天津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扣留巨额客户房款之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人数众多,一经曝光,即在国内尤其是同行业中引起轩然大波。据了解,老百姓购房款1.5亿元被该公司扣留,而该公司目前资产却不足1亿元,公司高管被监视居住。数百户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假如款项不能如数追回,受害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该案应如何收场?笔者认为,该案的最终结果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公司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破产必然涉及到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对于该公司的对外投资,可请有关专家把脉,能变现的变现,须留存的留存,例如有增值潜力的股票、套牢的不动产投资,以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



    鉴于该案影响巨大,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可参照2004年东方大学城案的解决办法,即政府部门介入,本着实事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依法清核资产,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可折抵一定比例偿还,当然,这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最大可能地减小债权人的损失。



    二、公司重整



    所谓公司重整,又称公司更生、破产保护、司法康复,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此种程序下,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协调,例如政府嫁接,向银行贷款,先偿还当事人款项,而后重整该公司,使其成为一家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公司,而后再逐步还贷。笔者认为,这也是解决该案的最佳办法。经过公司重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可能得到好转,可以在公司继续存续的状况下,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公司托管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仅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了接管、托管等措施,并未对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做出类似规定,但是也未明令禁止。因此,若考虑到该公司的名称不适宜继续存在,有关监管部门可考虑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接管、托管,而由接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一定程度的政策优惠。



    至于本案的最终解决方案,相信相关部门会做出最为妥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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