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交通事故)

2019/03/08 16:06:22 查看1721次 来源:张惠一律师

  为李X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支公司、李X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李X强代理诉讼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X强的委托,指派我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根据现掌握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发表下列代理意见:

  一、上诉状第一条:“原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明显不当”。上诉人要求根据民事过错情形,按60%与40%进行调整,理由不足。

  一审判决书认定:“关于事故责任承担的划分,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引起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在责任承担上被告承担80%比较妥当。”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是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与经济损失。至今,被上诉人的头部在咀嚼食物时耳朵总能听到脑骨“圪吧圪吧”的响声。可见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程度之严重,因此,一审的判决根据客观事实过错情形确定责任的承担比例是公正的。上诉人认为的一审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明显不当理由不足。

  二、上诉状第二条:“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期间明显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有法不依,在寻找无法律效力的任意解释为借口,要求减少赔偿误工费27892.5元,明显不当。

  上诉人引用依据的《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文稿是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任意解释。该文稿前言部分已明确声明“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C/TC179)归口”。上诉人的上诉应当依法上诉。为什么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误工费相关法律规定去上诉?偏偏寻找了一些非司法解释的东西为依据或借口。进行权利主张或辩解,上诉人的依据明显不当,无任何说服力。

  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认定,有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被上诉人住院28天,月平均收入4023元,每日工资134元,住院期间误工费为134元×28天=3752元;出院后至鉴定结论得出前一天,即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9月9日共计285天。出院后的误工费134元×285天=38190元。合计误工费3752元+38190元=41942元。可见,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是依据法律规定计算的,一点都不过当,相反,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上诉状第三条:“案件受理费不应当由上诉人负担”,更是上诉人的无理要求。被上诉人不需要多费口舌。被上诉人只讲谁败诉谁承担,上诉人败诉,自然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至于上诉人主张与被告李X强有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由李X强承担,那是上诉人另行向李X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不在本诉争议之内。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李X强诉讼代理人

  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惠一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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