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裁定再审瑕疵录音证据再审申请书案例

2019/03/08 21:51:20 查看1208次 来源:许睿律师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酒xxx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号判决书,现向x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七条之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二十八条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根据法律规定,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案件事实情况,首先,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伙事宜而产生的欠款只是一份录音证据,上述合伙事宜、合伙结算事项、欠款原因等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相互印证;其次,就该份录音证据而言,在录音过程中应当确保谈话双方所谈及的内容应当是各自真实、自由、善意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电话即表示自己正在喝酒,不愿意与被申请人在酒后商谈此事,而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反对,用语言诱导让其对自己并不了解的事实进行答复,由此可见该份录音证据并不是申请人当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存在疑点;最后,该份录音证据的内容并不明确清晰、语意表达也不真实连贯,被申请人在该份录音中并未明确说明所欠7万元的原因,也未说明所欠7万元的时间,更未提及双方合伙一事,故此就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所欠7万元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均存在较大疑问,存在疑点。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在未充分听取整个录音证据的基础上,仅依据其中一段申请人不明就里的答复,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在未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便断章取义的将该份录音证据予以采信,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判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就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申请人仅对其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并未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因此原审法院并不能仅依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发表的质证意见,就片面的认为申请人认可录音证据的全部陈述事实,以及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二审法院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并未就其关联性、及证明力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辩论说明,因此二审法院在未对该份录音证据组织双方进行有效质证的前提下,便以此作为裁判定案依据,对申请人是不合理且不公正的。

  其次,关联性的主要表现为:首先,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重合;其次,虽不重合,既不是案件的组成部分,但与案件的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直接、间接联系。在本案中,就该份录音证据本身与本案合伙事实的关联性来看,在该份录音中并未提及合伙事实一事,也未就欠款原因予以说明,申请人更为就所欠款项进行明确认可,就现有证据而言难以认定其与本案合伙事实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关联性,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所待证事实并不具备关联性。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法院并未就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质证,并且该份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也不存在关联性,故此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判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三、被申请人并未向二审法院提交证实其合伙清算事实、合伙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的书面协议,在没有相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逻辑依据的前提下,二审认定申请人因合伙事实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做出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由于两审人民法院均将本案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法院应当以已经识别的诉讼标的为依据确定证明对象,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证明对象进行举证质证,以已经证实的证明对象,做出裁判结果。但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虽将本案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但是在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协议证实其合伙事实、退伙结算事实的前提下,仅依据一段自身存在极大疑点的录音证据,便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因合伙事实而具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从而做出的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其次,即便申请人认可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14年存在合伙事实,但是就合伙结算亏损具体结算事实,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10月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当年度的合伙事宜进行结算,结算后申请人在2015年年度继续与被申请人合作,在2015年过后申请人才于被申请人解除合伙关系进而进行退伙清算,因此“结算”并不等于“清算”,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只是进行了年度合伙事宜结算,2015年合伙解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伙事宜进行清算,而是否存在合伙欠款事实,应以最后双方退伙清算时为依据,而非年度结算,故此以双方年度结算当做双方清算合伙事实的依据,进而确定将其确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做出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本案中所依据的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录音证据,由于未经有效质证、自身存在疑点、且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加之被申请人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证实其合伙清算事实、退货事实,二审法院据此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考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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