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2019/03/09 16:23:46 查看954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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