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

2019/03/12 17:48:48 查看1256次 来源:刘朋律师

  合法来源作为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件的重要抗辩方向,被大量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诉侵权人将合法来源当成不侵权的“免死金牌”甚至错误的认为只要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就不构成侵权。

  合法来源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商标及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不知道侵权、二是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于合法来源作出了细化性的规定。

  合法来源的行为类型,对于专利及商标侵权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诉讼,销售行为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使用、许诺销售及销售行为可以适用,还包括视为销售的组装性的制造行为。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诉侵权产品/商品的来源主体,法律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从产品/商品的流通环节上讲,既可以是制造者也可以是销售者。

  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合法来源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方面:一是不知道,指客观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二是来源途径合法;三是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商品来源。首先对于是否知道问题,属于消极事实,需要权利人结合购买渠道、购买主体、购买价格、诉讼处罚记录、经营多年、发函告知等来证明被诉侵权主体明知及应知的事实;其次来源途径合法,包括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符合正常的销售渠道等来证明;再次来源证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罗列了主要的合法来源证据,包括:(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而对于专利侵权中的合法来源,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并未明确规定,仅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合法来源的责任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被诉侵权方可以提供合法来源证据的,所免除的是侵权责任,但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合法的使用行为除外),此外从法律规定上讲,侵权损失与合理开支属于并列项目,在认定侵权且法律并未免除合理开支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于合理开支的赔偿应予支持。

  合法来源的抗辩作为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定事由,作为权利方需要充分重视深刻理解,作为被诉侵权方需要充分运用,才能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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