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公司真正的股东

2019/03/13 18:09:58 查看991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谁是公司真正的股东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公司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股东出资设立,但说到一个人出资却不是股东的情况,可能就会有人感到疑惑。这就涉及到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下面对其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给各位读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概念

  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登记公示的但没有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也不享有公司股东权益的一方当事人。

  隐名股东,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

  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身份协议”

  为了保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二者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需要签订一份“身份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倘若将来发生纠纷,显名股东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时,实际出资人能够基于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主张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三、显名股东之“多面身份”

  ①对于隐名股东而言,显明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他们之间以内部协议和实际出资来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②在其与公司的关系之间,则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间事先已经约定好由显名股东只“出名”,则显名股东不具有任何股东身份;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投资人的存在,则对于公司而言,显名股东为真正的股东。

  ③对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来说,从公司登记推定,显名股东是股东,这是公司登记的必然效力所在,除非债权人和第三人有恶意。

  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6、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7、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8、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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