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女性要懂得维权

2019/03/14 10:55:49 查看942次 来源:陈先顺律师

  案例展示:

  

  2008年,19岁的王某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年长她8岁的刘某,不久,两个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5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王某怀孕,因妊娠反应过大,王某辞去工作,回到刘某家中休养。刘某父母见儿媳闲在家中没有收入,渐生不悦,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

  刘某父母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儿子,刘某一听火冒三丈,也立即辞工回到家中,孝顺的刘某回家后没有问明情况,即对王某进行训斥和漫骂。王某委屈不已,回骂了刘某几句,刘某更加恼怒不已,一巴掌打在王某的脸上,王某猝不及防,从台阶上摔下。第二天上午,王某便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虽经抢救,肚中的孩子还是夭折了。

  在王某小产休息的日子里,公婆丈夫更是认为王某没有用,连孩子都保不住,更加不把王某放在眼里,特别是刘某母亲常指桑骂槐,王某整天以泪洗面。2009年10月初,王某母亲放心不下怀孕的女儿,到刘某家探望,得知王某小产,心痛不已。见王某整日泪流满面,不言不语,更是揪心,便让刘某带王某去医院诊治。

  经诊断,王某患上产后抑郁症,需住院治疗。刘某向医院交纳1000元押金后便不见人影,再也没有露面。王某父母找到刘某家里,刘某父母不仅分文不给还将王某父母骂了一通。王某父母东挪西揍了8万余元,将王某转至武汉医院治疗,2010年5月王某病情稳定出院,但仍需继续治疗。2011年3月,心灰意冷的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偿还其治疗费用8万元。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8万元为王某个人用于治疗自身疾病,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怀孕期间由于刘某及家人的过错致胎儿流产,在流产后的休息期间,刘某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致王某患上产后抑郁症。王某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刘某不支付医疗费用亦不到医院护理,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在生病期间没有收入,刘某应尽扶养义务,为此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支的医疗费用8万余元。

  案例评析:

  “执子之手,与之偕老。”夫妻之间应相互帮扶,患难与共。本案中,刘某不但对王某实施家暴,更是在王某生病后,立即人间蒸发,既不支付医疗费用亦不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我国倡导的公序良俗,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王某的父母借支的8万元全部用于王某的治疗,从本质上讲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之必需,向父母亲朋借8万元。由于王某在生病期间没有劳动能力,人民法院判决由刘某全部偿还,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形在日见增多,《反家暴法》已经出台,被害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勇敢地说不,并及时止损,把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 不管是什么原因,家暴的男人都是不值得原谅的。也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可以佐证他的家暴行为。

  律师解答: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第二、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