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遭人冒用,被“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2019/03/15 10:12:23 查看1396次 来源: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漫江律所近期遇到很多朋友咨询,自己莫名其妙的当上了“法定代表人”,“股东”,“老总”。经过询问,大部分朋友都有过身份证丢失的经历,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朋友觉得无所谓,反正也不是我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愿再追加和理会。不过,漫江律师告诫大家,遇到这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设立企业之后,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被冒用人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会导致不良的征信记录、被“限高”等风险。要消除这种隐患,一般来说有一下几种途径:1、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对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这几种方法都可以实现撤销错误失实的工商登记,解决后顾之忧。现实中,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有的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历经2个多月,工商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工商部门可立即给予办理。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等问题,反复奔走于工商部门和法院之间,令人苦不堪言。面对冗长的内部审查处理流程和直接以行政权力否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可能产生的不确定风险,工商部门“明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回避,把难题推给法院解决。而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经无迹可寻。因此,以公司为被告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使用空间也就被限制在公司能够取得联系,且正常经营的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就成了仅存的“救命稻草”,现实中也有众多法院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9月25日,某商贸中心向工商分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其中,投资人为何某,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工商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2014年7月,何某接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称何某于2013年9月注册的名为某商贸中心的公司,因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属非正常经营。何某在工商分局查询后,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公司,虽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2014年11月15日,何某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只有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案涉工商部门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允许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违反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根据鉴定意见表明,案涉申请材料并不是由当事人签署,如不对该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公平、不利益。故此,法院以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缺乏事实基础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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