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遭受侵害 漫江律师成功维权

2019/03/15 10:47:09 查看1959次 来源: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顾某于2016年12月与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顾某出资15万作为入股资金入股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唐某将其对上述公司10%的分红、收益权转让给顾某。协议签订后顾某随即履行了15万元的出资义务,但唐某一直未配合顾某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长时间未享受到任何股东权益的顾某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唐某退换顾某十五万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

  顾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唐某支付了15万元,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反之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唐某并未配合顾某进行股权变更,也未保证顾某相应的股东权益,已构成根本违约并致使顾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顾某对《股权转让协议》享有解除权。

  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旅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唐某应向顾某返还15万元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最终法院也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支持了顾某的诉求。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新股东权利问题。新股东入股公司,其权益应不限于入股协议(如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新股东也应享有。

  二、利息问题。首先再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主张利息的标准应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次本案中法院认定利息从合同解除日开始计算,这说明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同类案件中要求“回复原状”即退回款项时的利息计算,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是基于延迟偿还而产生的利息。

  结语:

  经我律师团队的专业办理,顾某诉唐某股权纠纷一案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顾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损失降到了最低。

  当事人面对复杂纷繁的法律问题往往不知所措,遑论维护自身权益;而律师则能从专业的角度抓到问题的关键,解决矛盾。所以遇到法律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去处理。

  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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