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2019/03/15 15:55:57 查看1264次 来源:李江华律师

  用户问题:自己不知道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以为签字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民事主体)在借条或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或盖章的,应为该项债权的担保人。民事主体以自己不知道担保人的真实涵义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不予支持。相反,公民若在借条上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则不用承担“担保人”责任。见证人常常仅是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明人,只对相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真实性起到证明作用。可见“担保”和“见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引起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故在签订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定要看清楚,搞清楚相关的法律后果,在确定是否签署。

  另外,公民在借条或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在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公民对该债权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想无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当在借条上面明确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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