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外情,有过错一方实施的赠与协议有悖公序良俗

2019/03/17 21:38:47 查看35373次 来源:龙彩青律师

  在“妻子孟某诉陈某返还赠与财产案”中,已婚男子滕某在和妻子孟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与另一女子陈某发生婚外情,并生有一女儿。后妻子孟某得知此事,并查证丈夫多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陈某,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所受赠款项。受诉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滕某与陈某针对该涉案财产属赠与关系,而该所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滕某未与孟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陈某,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依法支持了孟某的诉请,二审法院亦坚持了该裁判观点。又如在与此案相类似的“正牌妻子告丈夫和情人返还受赠财产案”中,受诉法院亦将有过错的丈夫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情人的行为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行为”,但与上一案例不同的是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自己财产部分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而不能要求返还。而在一“为了私情签协议案”中,朱小姐在明知张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仍然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朱小姐为其怀了孩子,张某告知不会与其组成家庭,于是二人就孩子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由张某支付朱小姐补偿款5万元,事后张某拒绝履行该协议。因此,朱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依约履行。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协议内容涉及婚外情,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一旦有效性予以确认,张某妻子的合法利益也会遭到损害”,因此依法驳回了朱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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