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事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法律新资讯】

2019/03/18 14:22:48 查看1228903次 来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一些罪名立案量刑的标准,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对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不作为犯罪处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罚金刑的适用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6.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7.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8.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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