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参加《反家暴法实施细则》讨论及疑难案件分析

2019/03/18 15:30:20 查看38516次 来源:张荆律师

  2019年3月14日,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张荆受北京源众中心邀请,在反家暴法实施三周年之际,与专家、北京高院法官及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反对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草案,会上同时讨论了两起疑难案件的法律问题。

  2016年3月1日,《反对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相较于此前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对长期受到家暴伤害的当事人来说,是莫大的福音。然而在该法实施三年期间,实践中确实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这当然不是一部法律能够全部解决的。鉴于此,法律界对该法的实施细则呼声日渐高涨。会上,实施细则从主体、预防、调解、处置、证据、人身保护令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草案讨论。源众中心主任李莹介绍道,该草案借鉴了云南、湖南、及山东等地的地方性规定,期待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些突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张荣丽老师、刘明辉老师也与会谈了自己的观点,提到应将目睹儿童列为受暴的一种形式。这种观念是借鉴了国外反家暴法的理念,应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本法中予以贯彻。北京高院肖法官从司法角度介绍了相关情况。张荆律师谈到,实施细则要考虑两点,一是立法权限问题,做为实施细则不能超越《反家暴法》的范围;二是在各协同机构的配合上,要考虑各机构的职权范围。

  会议同时讨论了渐冻人离婚案件的法律难点问题。该案是由隆安所刘辉律师做为义务援助律师予以承办。在渐冻人离婚的问题上,因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能否突破《婚姻法》在夫妻经济帮助方面,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

  在沧州性侵案件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受到性侵儿童,因年幼、害怕,导致事件未能被及时发现,证据缺失,甚至时效已过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为,从犯罪行为完成时开始计算。但对于性侵案件来说,年幼的儿童在当时是否具备描述的可能?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最为科学?如果时效已超,不追诉案件是否等于不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每一次的会议讨论,总是感觉时间不够。在大家的激烈讨论中,思路大开,收获满满。期待本次会议能有亮点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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