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2019/03/19 15:58:33 查看1103次 来源:盛德慧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王甲与李乙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双方分手,恋爱期间,王甲多次应李乙要求或者为李乙需要向其汇款或为其消费支付款项,后两人分手,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乙返还152万元。

  二、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乙取得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与基本依据建立在双方恋爱关系基础上。从案涉给付数额以及双方陈述来看,王甲之所以给付李乙数额较大财产,系基于相信李乙会与自己结婚,但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王甲之前的给付行为目的落空,李乙收受王甲给付的相关款项已丧失根据,

  即使如李乙所主张的王甲系在追求李乙以及双方恋爱期间所进行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李乙明知赠与附有目的仍予接受,现双方于2016年分手,王甲的赠与行为目的落空,亦即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李乙从王甲处取得大额财产已无法律根据,对此王甲有权请求李乙返还不当利益。

  三、案件分析

  1、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系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故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落空,受赠与方即丧失留有财物的合法依据。

  赠与恋爱期间双方发生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系基于当事人双方恋爱关系所发生的,而从一般人的观念来看,恋爱系结婚的前期准备阶段,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出于结婚的目的所产生的,所以当恋爱关系终止,结婚之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即丧失取得大额财产的法律依据。

  2、当然,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系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恋爱关系终止时,该部分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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