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要点,读懂洗钱罪

2019/03/21 10:33:31 查看1025次 来源: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在 1989 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在 1990 年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是我国进行反洗钱行动的开端,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是洗钱罪刑事立法的雏形。由于该决定仅仅将对毒品犯罪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之内,对处罚洗钱行为涵盖的范围限制太多,并没有包括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收益,也正是由于这样打击的范围太小而使大多数实质上的洗钱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洗钱活动越来越频繁,犯案数量增多。

  因此我国于 1997 年刑法中明确增设了洗钱罪这一罪名,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上游犯罪。在 2001 年的修正案(三)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在2006 年的修正案(六)中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现行的刑法规定了七种上游犯罪。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而且列举了几种洗钱手段并用“其他方式”涵盖了复杂多变的洗钱方式。为了更具体专业地打击洗钱罪,我国于 2006 年通过并于次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了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与法律适用。

  三、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资金账户,既可以是将自己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提供给有关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账户。如金融机构为有关犯罪分子开设账户即是。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是指有关的犯罪分子将其通过特定犯罪所得的赃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这是指通过转账、委托付款等结账方式将有关犯罪分子通过特定犯罪所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犯罪所得混入合法财产之中。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是指享有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个人或者企业为有关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将犯罪所得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有关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是指上述四种方法之外的为有关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类行为主要有: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四、洗钱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否则,不会构成本罪。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此罪与彼罪

  1.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②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③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2.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②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③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3. 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结果。

  《洗钱案件解释》规定,对于“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及其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五、洗钱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六、洗钱罪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洗钱罪法律法规汇总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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